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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2

發(fā)表時間:2014/1/24 13:42:51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wǎng)校司法考試網(wǎng)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公檢法機關主動變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二)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二、逮捕后的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三、申請變更

(一)申請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二)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超期羈押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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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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