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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4

發(fā)表時間:2014/2/12 9:59:57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票據權利

是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二者關系是:(1)對象不同。(2)條件不同。(3)金額不同。(4)消滅時效期間不同。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取得原則:必須支付對價;取得票據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其他任何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據,包括發(fā)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從無權利人處取得票據。第二,必須是依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第三,受讓人必須是善意。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包括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背書,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或追索義務人償還追索金額后取得票據)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繼承、企業(yè)合并)。

3.票據權利消滅

(1)付款。

(2)追索義務人清償票據債務及追索費用。

(3)票據時效期間屆滿。

(4)票據記載事項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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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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