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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法條變點95

發(fā)表時間:2014/1/23 11:38:22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

沒有相應規(guī)定,實踐中,被告方提出遭受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法庭往往不予調查。

新法第56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應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p>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第5 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p>

變化:

新法和司法解釋增加規(guī)定,只要提出非法取證行為,必須調查,而不能不予調查。

解讀:

如果不明確要求法庭必須調查非法取證行為,則刑訊逼供就無法被發(fā)現(xiàn)和確認,無法得到應有的程序和實體制裁,因而更加難以得到遏制,此次明確要求必須在實體審判之前進行程序審判,先確認刑訊逼供問題,在排除相關證據(jù)后再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

考察方式: 【重要】

1、對非法取證,現(xiàn)在是“應當”調查,而非不予或可以調查。

2、如果在審理的早期(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則是“先行”“當庭”調查;而如果在審理的結束前提出(法庭辯論結束前),則只要求應當調查,而沒有“當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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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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