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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37

發(fā)表時間:2014/2/8 10:21:02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根據憲法和組織法成立的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它在法律上的地位至少有三種:

(1)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

(2)行政機關作為相對人,被其他行政主體所管理。

(3)行政機關作為民事主體。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是:

1.行政主體主要由行政機關充當。設置行政機關并賦予其行政權力的目的就是由其處理社會公共行政事務,行政機關通常都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權力,并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一個國家的行政權力主要或者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由行政機關承擔的,因此,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主要充當者。

2.行政機關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行政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既可以是行政主體,也可以是行政相對人。換言之,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時,則為行政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本機關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其身份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參加行政法律關系時,其身份是行政相對人。

與行政機關有關的概念是行政機構。行政機構一般不能成為行政主體,除非得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特別授權。如工商局內設的科、室,就不是行政主體。公安機關內設的消防局、消防處、消防科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因為有消防法的特別授權。沒有得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特別授權的內設機構,比如工商局的個體科,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了行政權,發(fā)生了糾紛,個體科沒有資格,此時以有資格的工商局為被告。

二、中央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是指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各工作部門的總稱。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xié)調機構。其中,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國家局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其他的,如國務院辦公、辦事機構、議事協(xié)調機構等,一般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質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因此,國務院是一個行政主體。國務院各部委是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國務院的行政職能,根據性質的不同分配于各部委承擔。因此,各部委必須按照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行使權力,執(zhí)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但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就自己所管轄的事項,各部委可以成為行政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活動,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直屬機構是國務院主管各項專門業(yè)務的機構。直屬機構具有自己主管的專門行政事務,它可以在主管的事項范圍內,對外發(fā)布命令、指示,因此,直屬機構可以作為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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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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