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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11

發(fā)表時間:2014/4/8 16:11:4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wǎng)校司法考試網(wǎng)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法條】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服從監(jiān)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

【知識要點】

1.注意區(qū)分剝奪政治權利內(nèi)容的第三項與第四項的差別:第三項是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第四項是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另外,剝奪政治權利不是只剝奪政治權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時剝奪四項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1)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是,刑法分則對危害國家安全罪中一些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規(guī)定了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果人民法院獨立適用了剝奪政治權利,就不應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是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除了對該條所列舉的犯罪人以外,對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于罪質(zhì)較輕的犯罪或罪質(zhì)嚴重但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則規(guī)定。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得予以適用。

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執(zhí)行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1)對于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 年以上5 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即3 個月以上2 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并執(zhí)行。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zhí)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刑期。

【活學活用】(2002年試卷二第45題)下列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111

A.刑法總則規(guī)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對于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C.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D.刑法總則規(guī)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钡绻嗣穹ㄔ簩ξ:野踩姆缸锓肿营毩⑦m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活學活用】(2005年試卷二第53題)下列關于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如何執(zhí)行問題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剝奪政治權利,其刑期與主刑一樣,同時執(zhí)行

B.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拘役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D.被判處管制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與主刑刑期相等,同時執(zhí)行

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活學活用】關于剝奪政治權利,下列選項中哪一項是錯誤的?( )

A.甲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法院在判處主刑的同時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甲犯搶劫罪,雖然刑法典第263條中沒有規(guī)定可以剝奪政治權利,法院也可以對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C.甲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甲在執(zhí)行主刑的10年內(nèi)有選舉權,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之后5年內(nèi)沒有選舉權

D.甲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在主刑執(zhí)行4年后被假釋,其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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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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