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2014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19

發(fā)表時間:2014/2/12 10:21:44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破產的概念

從倒閉清算到再建型公平清理債務程序。

二、破產原因

(1)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p>

A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B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C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2)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颐黠@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A 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B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C 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D 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E 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的轉換關系

①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②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③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guī)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④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編輯推薦:2014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匯總

更多關注: 考試教材 在線模考 報考指南 歷年真題

(責任編輯:lqh)

2頁,當前第1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tài)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