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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合同管理要點解析7

發(fā)表時間:2014/1/15 13:50:29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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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時間為9月6、7日。為幫助考生全面的學習2014年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教材,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4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合同管理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的考試有所幫助!

1、設計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

1.1概念

● 工程設計合同受《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規(guī)范是發(fā)包人與設計人訂立的合同,標的是完成一定的設計工作(一般不涉及知識產(chǎn)權)交付設計成果。

● 設備設計合同受《合同法》“技術服務合同”(以一方(設計人)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并交付技術成果所訂立的合同)規(guī)范,標的是技術成果(一般會涉及知識產(chǎn)權)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1.2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①提供設計依據(jù)資料(負瑕疵擔保責任)

②支付設計費(包括必要時的趕工費)

③保護知識產(chǎn)權

④約定定金的應支付定金,約定預付款的應支付預付款

⑤協(xié)助

1.3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承擔方式(約定)

·補償損失

·無權退回定金

·支付違約金

①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未如期(瑕疵擔保)

②變更(包括計劃、要求、解除合約等)

③未盡協(xié)助義務

④延誤支付設計費

1.4設計人的主要義務

①按委托人要求完成設計工作交付設計成果,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②協(xié)助義務(交底、現(xiàn)場服務、變更修改、參與竣工驗收等)

1.5設計人違約責任

① 設計有錯漏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瑕疵擔保責任)

l 補救(修改,補充)

l 賠償損失。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造成其他損失時還應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② 未按時完成設計任務(逾期)給委托人造成損失(逾期交付責任)

l 賠償損失。減收設計費、免收(部分賠償);完全賠償。

l 繼續(xù)履行。

③ 不履行合同(單方要求解除合同)

l 如收受定金的應雙倍返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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