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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專業(yè)知識點第十二章第六節(jié)(2)

發(fā)表時間:2012/8/22 9:40: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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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貨幣可兌換

(一)貨幣可兌換的含義與類型

貨幣可兌換是相對于外匯管制而言的,在紙幣流通條件下,是指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用于對外支付或作為資產來持有。

貨幣可兌換程度主要取決于一國的經濟實力,同時也是一國外匯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選擇結果。實際上,由于國際經濟環(huán)境不同,各國經濟發(fā)達程度和社會經濟金融條件不一樣,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都采取了各種各樣的措施和手段限制貨幣可兌換,致使貨幣可兌換性不同,出現了各種不同類型的貨幣可兌換形式。

依據可兌換程度劃分,貨幣可兌換分為完全可兌換和部分可兌換。完全可兌換是指一國或某一貨幣區(qū)的居民可以在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下,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到20世紀90年代為止幾乎所有發(fā)達國家都實現了貨幣的完全可兌換。

部分可兌換是指一國或某一貨幣區(qū)的居民可以在部分國際交易項目下,如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為支付國際貨物、服務交易的目的,而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此時并不必對其他項目實行貨幣可兌換。常見的部分可兌換有經常項目可兌換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現實中的部分可兌換通常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經常項目可兌換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結合起來即構成貨幣完全可兌換。

(二)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標準與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成員國如接受第八條款規(guī)定的義務,則該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成員國,其貨幣將被視為可兌換貨幣。第八條主要內容包括:①不得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②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和復匯率政策;③成員國對其他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如對方提出申請并說明這部分貨幣結存系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則應予購回。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三十條對經常性交易規(guī)定如下:①所有同外貿和其他經常性業(yè)務(其中包括服務)以及正常的銀行短期信貸業(yè)務相關的支付;②應付貸款利息和其他投資凈收益的支付;③數額不大的償還貸款本金的或攤提直接投資折舊的支付;④數額不大的家庭生活費用匯款。

取消管制是一個過程,各國具體情況不同,一刀切是行不通的,爵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貨幣可兌換的過渡性安排,即成員國可以保留加入基金時的各項管制措施,條件成熟時再取消管制實現貨幣可兌換。實行這種過渡安排的國家被稱為第十四條款成員國。由上可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貨幣可兌換主要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而不是完全可兌換。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六條款規(guī)定,成員國在必要時可以對國際資本流動施加管制。

(三)資本項目可兌換

資本項目可兌換就是實現貨幣在資本與金融賬戶下各交易項目的可兌換。由于沒有一個國際組織擁有對各國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管轄權,目前對資本項目可兌換還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

一種觀點認為,資本項目可兌換就是取消資本交易的兌換限制。按照這個標準,所有發(fā)達國家都已經實現了資本項目可兌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資本項目可兌換不僅包括取消有關跨境資本交易的兌換限制,還包括取消對有關資本交易本身的限制,實際上等同于完全取消資本管制,實現資本流動自由化。實踐中,各國在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過程中.正在逐步從跨境資本交易的兌換管制轉向更為注重跨境資本交易本身的監(jiān)管。

資本項目可兌換能夠提高經濟的對外開放度,使資本流動更加自由。能帶來許多潛在的利益,如使各國獲得金融服務專業(yè)化帶來的便利,有助于增強金融部門的活力,使國內居民得以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產多樣化,但這些潛在的利益能否變成現實取決于各國的具體情況。資本項目可兌換在給一國帶來潛在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帶來許多風險,如貨幣替代、資本外逃、資本流動不穩(wěn)定性、政府課稅能力下降等,可能引起宏觀經濟不穩(wěn)定,甚至爆發(fā)經濟金融危機。

一國要實現資本項目完全可兌換需要一定的條件:①穩(wěn)定的宏觀經濟環(huán)境;②穩(wěn)健的金融體系;③彈性的匯率制度?,F實中,大多數發(fā)展中國家都很難同時具備這些條件,因此難以實行資本項目完全可兌換,但是這不妨礙這些國家循序漸進地推進資本項目部分可兌換。在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過程中,還需要考慮承受能力,綜合考慮外匯儲備水平、經常賬戶收支狀況、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以便資本項目可兌換適度有序地進行。

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順序安排,不僅要考慮到具體項目可兌換所需要的條件和影響,還要考慮到各項目之間的關系。就資本流人、流出而言,大多數發(fā)展中國家先放松資本流入管制,資本流人自由化的程度高于資本流出。就資本性交易本身而言,首先從受短期沖擊影響不大的具有長期穩(wěn)定性的資本交易和與正常商業(yè)活動有直接關系的資本交易人手,通常外國直接投資自由化早于資產組合投資;貿易信貸管制放松早于融資信貸;證券市場開放早于貨幣市場;股票交易自由化早于債券等固定利率證券。與此同時,資本交易白勺_兌換限制放松早于資產交易本身的管制;數量型管制的放松早于價格型管制,或者以后者取代前者。在實踐中,各國往往根據具體情況,把資本項目可兌換改革作為某一時期整體改革,如金融改革、結構性改革等的一部分。例如,將有限放開資本項目作為改革信號等,并與其他改革配套交叉進行,從而形成多種多樣的資本項目可兌換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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