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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經(jīng)濟師考試房地產(chǎn)經(jīng)濟專業(yè)預習講義(10)

發(fā)表時間:2013/1/11 15:56:5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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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3年中級經(jīng)濟師考試房地產(chǎn)經(jīng)濟專業(yè)的備考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zhèn)淇?/font>2013年經(jīng)濟師考試!!

第二節(jié)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和有償使用

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范圍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程序

申請 審批撥地 發(fā)證

(三)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

劃撥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的條件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的產(chǎn)權證明

劃撥土地轉讓﹡

受讓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繳納出讓金

不辦理出讓手續(xù),轉讓方將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劃撥土地出租

劃撥土地地上物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劃撥土地抵押

房地產(chǎn)抵押的,抵押金額不應包括土地價格

因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辦理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地價

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和特征

1.出讓方式

招標,拍賣,掛牌,協(xié)議等方式.

2.出讓特征

土地出讓是國家壟斷行為(只有國有土地才能出讓)

出讓使用權有使用期限

使用權出讓是有償?shù)?mdash;—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設定——地表、地上、地下分設

土地使用者權利范圍有限——地下資源、埋藏物與市政公用設施權屬另立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以及國家在出讓之前的開發(fā)成本及有關費用

在簽訂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

(三)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及程序

1.一般規(guī)定

編制出讓文件

發(fā)布出讓公告

出讓公告的內容

出讓底價的確定

資格審查

2. 三種出讓各自的程序

(1)招標出讓的程序

送達投標書

開標

評標

中標

簽訂成交確訂書

簽訂出讓合同

公布出讓結果

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重點與難點】

投標人不得少于3個,如果少于3人,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

【重點與難點】

在拍賣中,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3)掛牌出讓程序

在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宗地的情況在土地交易所掛牌公布,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的掛牌價格

出讓人在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掛牌截至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

簽訂成交確訂書

簽訂出讓合同

公布出讓結果

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

簽訂成交確認書

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公布出讓結果

領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四)協(xié)議出讓及程序

1.協(xié)議出讓組織實施管理

2006年出臺<規(guī)范>,要求建立協(xié)議出讓中的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2. 協(xié)議出讓范圍

3.協(xié)議出讓類型

(1)政府供地(2)原劃撥承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3)劃撥用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4)出讓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協(xié)議出讓(5)續(xù)期協(xié)議出讓

4.協(xié)議出讓最低價

不得低于新增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費及有關稅費之和,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5.協(xié)議出讓程序

① 擬定并批準協(xié)議出讓最低價

② 市、縣國土部門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③ 申請人向土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政府接受申請時間不少于30日

④ 市、縣政府國土部門制定協(xié)議出讓土地方案,并確定協(xié)議出讓底價

⑤ 市、縣國土部門與意向申請人協(xié)商一致,簽訂出讓合同

⑥ 合同簽訂7日內,向社會公布出讓結果,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5日

⑦ 受讓方支付全部出讓金后,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協(xié)議出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或者協(xié)議出讓結果的

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jīng)集體決定的

泄漏出讓底價的

低于協(xié)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減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五)協(xié)議出讓于招標拍賣掛牌區(qū)別

(1) 使用范圍(2)出讓金形成方式(3)最低價確定的原則

(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 出讓合同的概念

指土地出讓方(國家)與受讓方之間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2 .出讓合同的特征

是出讓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公司組織與個人

出讓合同對轉讓合同起著制約作用

3. 出讓合同的內容

土地狀況

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

建設規(guī)劃設計條件

動工開發(fā)期限

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

開發(fā)進度與分期投資額度

違約責任

其他條款

4.出讓雙方的權利義務

出讓方權利義務

對方違約,出讓方可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對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可以罰款直至收回土地

應向受讓方提供達到合同規(guī)定條件的場地與資料

受讓方權利義務

對方違約,受讓方可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可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可按規(guī)劃要求開發(fā)利用土地

5.出讓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變更——較為多見的是改變土地用途

應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解除——多見于雙方違約或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

三.國有建設用地租賃

(一)國有建設用地租賃范圍

適用范圍

國家將土地租給使用者,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是解決劃撥土地從無償使用過渡到有償使用的一種有效方式

(二)租賃方式

招標

拍賣

協(xié)議

(三)租賃期限

短期租賃

年限不超過5年

長期租賃

5年以上,法定出讓年限以下

(四)租賃合同

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合同

(五)承租土地的轉租、轉讓或抵押

轉租

承租土地使用權仍歸原承租人,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項權利

轉讓

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原承租人脫離合同關系

抵押

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下的承租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抵押權實現(xiàn)時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六)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給承租人以補償

承租人的某些違約情況下,國家可解除合同收回

承租土地使用權期滿未續(xù)期的,無償收回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一)出資或授權經(jīng)營使用范圍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新設企業(yè)

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yè)持有

(二)報批程序

提出申請-擬定土地資產(chǎn)處置方案-初審-備案-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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