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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商品勞務稅制度2

發(fā)表時間:2011/5/6 14:28:4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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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第一節(jié) 增值稅制

一、 掌握增值稅納稅人的規(guī)定;掌握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我國1994年確定的增值稅征收范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fā)、零售和進口四個環(huán)節(jié)。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凡是在這四個環(huán)節(jié)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都要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征稅范圍的具體規(guī)定內容如下:(1)銷售貨物。(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3)進口貨物。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

(1) 視同貨物銷售的8種情況

(2) 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guī)定:如運輸行業(yè)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和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3) 兼營非應稅勞務

【例題2】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是(?。?。(2005年單選真題)

A.家具城銷售家具并實行有償送貨上門服務

B.電信部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有償提供電信服務

C.裝潢公司為客戶裝飾房屋并提供裝飾用輔助材料的行為

D.飯店提供餐飲服務并提供酒水

【答案】A

【解析】這道題的難度比較大,書上解釋的不太清楚,在此詳細和大家解釋一下。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的范圍,又涉及營業(yè)稅的范圍,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yè)稅,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yè)稅。這一規(guī)定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但是,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發(fā)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而不征營業(yè)稅。這一特殊規(guī)定應予以重視。

注: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fā)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所謂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混合銷售,有的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有的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如郵電企業(yè)、餐館、歌廳,既有應按營業(yè)稅中的“郵電通信業(yè)”、“服務業(yè)”、“娛樂業(yè)”稅目繳納營業(yè)稅的行為,又有銷售報刊、煙、酒等應按增值稅中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因此,必須正確加以劃分。需要解釋的是,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到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也就是說,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了銷售一批貨物而作出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相聯的從屬關系,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另一個稅的應稅項目,二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對實際經濟活動中發(fā)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由于涉及不同的稅務處理,因此,要嚴格區(qū)分,不能混淆。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則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yè)額不到50%。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規(guī)定:

(1) 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貨物(5類)

(2) 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貨物(7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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