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隼價格鑒定
一、估價標的物
獵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1只。
二、估價目的
確定估價標的物的價值。
三、估價基準日
1996年×月×日。
四、估價依據
1.京價(事)[1995]第108號文件;
2.林業(yè)部林策通字[1996]第8號文件。
五、估價過程
接受委托后,估價人員對上述物品進行了實物勘驗,此批獵隼系國家二級保護鳥類,根據計辦[1997]第808號文件第二十條有關規(guī)定,送有關專業(yè)部門作出技術質量鑒定。根據委托機關提供的有關依據并查閱了有關資料,取同類獵隼價格的中等價格作為該批獵隼的價值。根據林業(yè)部林通策[1996]第8號文件《林業(yè)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的規(guī)定,該品類中等價格3340元/只。11只共計36740元。
六、估價結論
該批11只獵隼價值36740元(叁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整)。
范例解析:對于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價格鑒定,允許市場交易(主要是指交易限制范圍內)的,通過國家有關區(qū)費標準計算確定其價值,對于禁止交易的,要按照林業(yè)部林通策[1996]第8號文件的規(guī)定確定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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