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問題的背景】
(1)國土資源部2010年7月發(fā)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實行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
(2)新標準的實施使征地補償標準測算方式更加合理,改變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體地塊的年產值測算征地補償標準的方式。其中,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是綜合考慮一定區(qū)域內農用地的年產值來測算征地補償標準;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是綜合考慮一定區(qū)片范圍內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qū)位、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和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這次補償標準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體現(xiàn)了同地同價的原則。強調在同一區(qū)域或區(qū)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zhí)行同一標準。
(3)《通知》指出,征地補償費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到位。為了保證農民能夠得到自己的征地補償費,首先,要求建設項目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其次,征地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xiāng)、村等環(huán)節(jié)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問題。第三,健全反饋制度,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部、省報告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等批后實施情況,切實加強征地批后實施監(jiān)管。
(4)《通知》指出,征地補償費依法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政府作出規(guī)定。根據(jù)當?shù)氐姆峙滢k法,結合安置方式,將核定的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由當?shù)貙嵤┱鞯氐牟块T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各地利用給農民個人的農業(yè)補貼等有關資金直接支付渠道,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民
(5)《通知》指出,先安置后拆遷不是簡單的指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實施拆遷前,應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遷農戶的居住問題,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遷農戶同意,防止拆遷后農民居住無著落,影響生產生活。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qū),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6)近年來,為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2009年,國務院批準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制度。在新農保試點地區(qū)征地時,被征地農民已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實行“雙保”,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7)《通知》指出,涉及被征地農民利益的程序不能減少和簡化。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是指征地報批前已先行擬訂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已征求群眾意見的前提下,在征地批準后可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同步進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實際是盡可能將征地程序前置,不搞程序上的重復。對涉及被征地農民利益的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不能減少和簡化,不會因此造成征地糾紛。
【核心觀點】
(1)由于在操作過程中存在不規(guī)范、不透明等問題,導致有些村干部以權謀私,甚至揮霍浪費,貪污腐敗。同時,由于對征地補償資金的使用缺乏詳細規(guī)定,導致一些村子在拿到征地補償款后,資金長期閑置,發(fā)揮不了社會效益,這是亟需解決的問題。而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這一文件中,中宜教育的戴斌老師認為,最大的亮點在于,補償款直接到農民手中,這樣就防止了“中間環(huán)節(jié)”,避免了操作不規(guī)范的隱憂,這確實是一個很好的政策。
(2)新通知出臺后,各地在征地報批前期,當?shù)匾婪男懈嬷⒋_認、聽證程序,將擬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聽取村組和農戶意見。征地告知要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采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以維護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中宜教育戴老師認為,從“透明度”的角度看,“告知”和“征詢”是關鍵之策,但是執(zhí)行上預計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方能完善,尤其是農民的“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都比較薄弱的情況下,執(zhí)行的難度可想而知。
(3)通知中還談到了“補償標準”的問題。戴斌老師認為,長期以來,補償標準不公只是中國征地悲劇的直接原因而非根本原因。從根子上說,目前各地此起彼伏的征地沖突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權利缺位造成的。在目前基層權力結構中,農民對影響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決定是沒有任何參與權和發(fā)言權的。一旦農民參與完全缺位,那么無論法律規(guī)定得如何完善,都得不到如實執(zhí)行。
即便采用看上去簡單的公正補償標準,也因為征地補償涉及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評估機構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等復雜問題,從而必然使補償計算過程帶上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果征收補償仍然是政府說一不二的單方決定,各地司法又不能像法治國家的法院那樣有效維護公正補償?shù)膽椃藴?,那么無論如何修法都不足以防止中國征地悲劇的重演。
(4)和城市拆遷相比,農村土地目前并沒有進入市場流通,因而農地“市價”是一個自由度極大的不確定概念。確定農地征收補償標準與其說是一個嚴格的法律過程,不如說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政治過程,而要保證政治過程的基本公正,就必須落實利益相關人平等參與決策的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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