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醉駕正式入刑;5月9日,高曉松醉駕被刑拘;5月9日,北京市房山區(qū)法院對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郭術東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一時間,“醉駕入刑”成為人們最關注的話題。
但這個時候,卻傳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醉駕不一定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聲音,真是令人驚詫莫名———難道法律一夜之間變了方向?
5月11日的《京華時報》報道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各地法院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根據(jù)刑法總則第13條規(guī)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各地法院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本可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既是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那就應該算是一個比較正式的場合,因此可以想象,張軍副院長的這番話影響有多大。幾家門戶網(wǎng)站在轉(zhuǎn)載這條新聞時,無一例外地做了“最高法:不應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這樣的標題,很明顯,這是把張軍副院長的意見看做最高人民法院的院方表態(tài)以及判案依據(jù)了。
個人認為,媒體做這樣的表態(tài)有些夸大其詞,雖然張軍副院長是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說的這番話,但嚴格來說仍然只能代表他的個人意見,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態(tài),更不是什么判案依據(jù)。法諺有云:除了法律,法官沒有上級。法官判案的依據(jù),只能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上級的意見。
一個很明顯的事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具體條文中,對醉駕入刑是這樣表述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它沒有所謂“情節(jié)嚴重或情節(jié)惡劣”的前綴,也就是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具體條文,醉駕入刑是沒有例外情況的,醉駕,本身已經(jīng)被立法者認為是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否則也就沒必要增設危險駕駛罪了。正如律師所說,醉駕屬于危險犯,和行為犯的區(qū)別在于只要實施該行為就存在危險,而不是非要產(chǎn)生危害后果才能入罪。
我的理解,張軍副院長所提的“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于醉駕來說,無非就是沒有發(fā)生嚴重后果(比如撞到人或撞到車),也即沒有造成事實傷害,這樣的情況可以不認定為犯罪。但悖論正在于此:誰都知道,像高曉松一樣醉駕并撞傷人的畢竟是極少數(shù),絕大多數(shù)醉駕者都是在沒有造成事實傷害的情況下被交警查到的。這樣一來,醉駕入刑成了只懲罰撞到槍口上的少數(shù)派,這也離嚴懲兼預防醉駕的立法初衷離得太遠了吧———醉駕不一定入刑反而助長了一些人的僥幸心理,令治理醉駕事倍功半,我想,這也不是張軍副院長愿意看到的。
張軍副院長這番話雖然只是在座談會上的一番個人意見,但由于他在講話中將“醉駕不一定入刑”當成了對地方法院審判的要求,再加上他的特殊身份,這番話對基層法院的影響力還是不容小視的。想象一下,如果一些基層法院果真按照張軍副院長的這番話來處理醉駕案,罪與非罪之間將有多大的自由操作空間,換句話說,權力會有多大的尋租空間———很簡單,所謂“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很多時候只是憑審判者一言而決。從這個角度來說,很多人擔心“醉駕不一定入刑”會造成法外特權的存在,會讓有權有錢者輕易脫罪,并不是沒有道理。要消除張軍副院長這番話帶來的負面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盡快出面澄清關于醉駕入刑的種種疑問,以官方回應解除人們的擔憂,讓醉駕入刑重新回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軌道上來。如不盡快糾偏,“醉駕不入刑”很可能馬上就要成為一枚我們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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