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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價師土地管理法規(guī)第五部分國家賠償法第六章

發(fā)表時間:2012/2/23 9:57:1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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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shù)?,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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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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