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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價師管理法規(guī)第一部分行政許可法第三章

發(fā)表時間:2012/2/7 9:15:16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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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tǒng)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tǒng)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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