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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價師土地管理法規(guī)第二部分行政處罰法第一章

發(fā)表時間:2012/2/8 8:49:11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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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行政處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jù)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jù)。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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