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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yè)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發(fā)表時間:2012/3/20 9:32: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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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企業(yè)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講義總結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合同的訂立是本課程的重點內容。合同的訂立是建立合同法律關系的起點,應從合同訂立的具體合意過程中所包含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論中更好地領會契約自由的原則。建議教師教學時從這方面予以注意,并幫助學生學會實際運用。這部分內容在學生學習時問題可能會較多,考試時可能涉及出題的內容也較多。

一、熟悉合同的訂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在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地位與意義。

二、理解合同當事人締約能力的內容;要約和承諾的主要內容;地點等。

三、掌握要約和承諾的基本概念、要約邀請、要約的撤回、拍賣、拍定、強制締約、附合締約、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約和承諾的主要內容,主要從約束力、構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去把握;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特殊締約形式的內容;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法律調整;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權利與義務、合同條款等;強制締約的特點;締約過失的法律特征及其類型。

難點: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依如下幾個標準來區(qū)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

1.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作出區(qū)分,我國《合同法》第15條明文規(guī)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根據當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約束來作出區(qū)分。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予以確定。

4.根據交易的習慣亦即當事人歷來的在交易中的作法來進行區(qū)分。

5.其他因素。

格式合同的解釋中體現保護弱者利益原則的內容:

(1)由于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由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擬訂的,而相對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對合同條款發(fā)生歧義需要解釋時,當某一條款有幾種解釋方法,其中某種解釋有利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而另一種解釋則對相對人有利的話,即應解釋得有利于相對人而不利于條款的擬定者。

(2)當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條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條款,例如補充協議時,如果兩種條款發(fā)生沖突,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時,即應當采用非格式合同條款。不言而喻,這完全是因為,格式合同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擬訂的,其僅考慮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條款則是雙方合意的結果,顧及到了雙方的利益。

四、學會運用本章的知識分析處理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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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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