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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繕制FIATA-FBL

發(fā)表時間:2014/4/15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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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繕制FIATA-FBL
 1、定義
  必須弄明白FIATA-FBL中使用的幾個詞語:“貨方(merchant)”、“托運人(consignor)”及“收貨人(consignee)”?!柏浄健笔翘釂沃薪洺S玫囊粋€詞,指對貨物或FIATA-FBL擁有權益的任何人。“貨方”包括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托運人身后的貨主。“托運人”指與貨運代理達成多式聯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笆肇浫恕敝冈谀康牡赜袡嗍杖∝浳锏囊环疆斒氯?。如下僅使用“托運人”,而不是“貨方”。
  2、貨物描述
  FIATA-FBL第5條規(guī)定了托運人正確描述貨物的義務,如果對貨物的描述不正確,目的地海關清查貨物時就會有問題。如果不正確的描述是故意的,承運人就可免除有關法律責任。貨運代理應當讓其托運人熟悉海關合作理事會公布的貨物分類統(tǒng)一體系。準確的描述危險貨物是非常必要的。
  3、證明條款
  記錄好裝運的所有細節(jié)后,貨運代理將在FIATA-FBL的證明條款下寫明日期并簽字。該證明條款如下:
  “多式聯運提單中的一份經適當背書用于提取貨物。多式聯運提單按照下面記載的數量簽發(fā),并且提單中的一份一旦用于提貨,其他各份均失效?!?BR>  貨運代理由此證實或者確認單證中有關貨物、運輸船舶等相關信息的準確性。
  即使貨運代理很顯然就是承運人,在證明條款中也沒有明確提及“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FIATA認為,不熟悉運輸的銀行職員也許會對單據的簽字方式提出質疑。因此,FIATA建議,簽發(fā)FIATA-FBL時,貨運代理的簽名下注明“作為承運人”或“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在FIATA-FBL的內容中,“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意義相同,都指根據單證中的承諾,在目的地交付貨物的一方。
  4、表面狀況良好
  根據普通法禁止反言的原則,如果某一方依賴當事人的表述或陳述,而該陳述后來證明是不準確的,即使當事人陳述時是善意的,當事人也不能對其表述或陳述予以否認。法院已經將此原則應用于運輸單證中不符合標準的貨物描述。那么,將這一原則應用于FIATA-FBL會產生什么結果呢?
  提單是承運人對接收貨物的確認。FIATA-FBL中,貨運代理確認由其“負責”貨物包裝或集裝箱處于表面良好狀態(tài),而不僅是“收到托運貨物”。對于簽發(fā)FIATA-FBL的貨運代理這樣的契約承運人來說,“負責”要更確切一些,因為他們并不實際控制貨物。銀行、收貨人及其他人信賴FIATA-FBL關于貨物狀況的陳述。因此,正如FIATA-FBL 3.2條的規(guī)定,貨運代理不能以損失必定發(fā)生在交付運輸之前為理由對貨物狀況進行相反陳述。
  貨運代理無法知道托運人所提供的信息,如包裝內的實際內容,是否準確。然而,簽發(fā)FIATA-FBL時,貨運代理應當寫明包裝或集裝箱的表面狀況。貨運代理對貨物的描述馬虎不得,否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描述就會產生責任。
  有時,在確定什么樣的描述屬正確的描述時會出現一些難題。例如:貨的包裝上有水漬,但表面沒有破損,出現水漬就表明貨物受損或狀況不良嗎?很可能不是。否則提單中對貨物包裝的描述將會很瑣碎。
  假設不但有污漬,包裝還很潮濕,明顯可以推定運輸之前包裝很可能被水汽噴過或被雨水淋過。如果包裝有襯里,發(fā)生了什么或許并不重要,但貨物損壞的風險仍存在。貨運代理應在提單上背書注明“包裝潮濕有污漬”,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舉例說明正確注明貨物狀況的重要性。一張?zhí)釂芜@樣描述裝食品的盒子:“紙盒被內部物品玷污”。法院認為該描述是對貨物不良狀況的警示。承運人并舉證證明其儲運方式是適當的。法院因此接受損失發(fā)生的原因是由于不充分包裝造成的,免除了承運人的責任。
  5、非顯而易見的損失
  承運人一般拒絕賠償非顯而易見的損失,理由是標準提單中有關于包裝內容不明的說明。在一些法律中,如果貨物的狀況隱藏于包裝內或集裝箱內,那么提單的內容可以使承運人免于承擔上述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責任。據此,索賠人必須提供確鑿證據證明非顯而易見的損失發(fā)生于承運人控制貨物期間,而這總是很困難的,并且經常拿不到證據。只有此時,承運人才要說服法院,他不應當對損失負責。
  確定由誰對包裝內貨物滅失或損壞承擔責任是一個經常發(fā)生的問題。這樣的損失要么是隱蔽性的,因為外部包裝沒有“不良狀況
  ”的跡象;要么是未檢查出來,因為一般性的檢驗本來能夠發(fā)現損失,但卻做的不夠充分。在集裝箱化運輸之前,承運人會檢驗外部包裝,所以應發(fā)現而未發(fā)現損失的機率不大。一般來說,貨物所有人或他們貨物運輸保險人承擔了貨物的隱蔽性損失。
  6、集裝箱化運輸與“無法定位"的損失
  隱蔽性損失是集裝箱化運輸中的一個非常大的問題。我們無法判定隱蔽性損失發(fā)生于運輸的哪一特定區(qū)段,所以隱蔽性損失經常被稱為“無法定位的”損失。搬運貨物時,承運人只有機會檢查托運人封裝集裝箱的外部狀況,要檢驗內部,承運人不得不打開封條,這樣就會破壞集裝箱的完整性。所謂集裝箱的完整性是指封條表明的集裝箱內部裝箱貨物未被亂動過。要確定集裝箱的完整性,承運人必須檢驗集裝箱里邊裝箱貨物,開具確認貨物狀況仍然良好的核對票據,然后重新封裝集裝箱。本來集裝箱化運輸的重要優(yōu)勢是相對低的運費率,因此,強制承運人承擔檢查集裝箱內部裝箱貨物這樣廣泛的義務不會給任何人帶來好處。
  當貨運代理為封裝好的集裝箱開具FIATA-FBL時,他就處于與承運人同樣的地位。實踐中,貨運代理提供拼箱服務或裝箱服務。承運人可以將損失當作是隱蔽性的,因為他收到的都是封裝好的集裝箱。而貨運代理在集中運輸前就已經知道貨物的狀態(tài),因而必須提供確定的證據證明裝箱前后貨物都處于良好狀態(tài)。
  根據海牙一維斯比規(guī)則,FIATA-FBL第8.3條針對包括海上運輸的多式聯運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滅失與損壞,包括隱蔽性損失,規(guī)定了統(tǒng)一的責任限制。對于不包含海上運輸的多式聯運,第8.5條規(guī)定的統(tǒng)一責任限額與《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中的規(guī)定一樣,滅失或損壞的貨物賠償為每千克8.33特別提款權。只有當貨運代理可以證明損失發(fā)生于特定區(qū)段時,他才可以適用該區(qū)段上的責任限制。
  7、簽發(fā)日期
  貨運代理必須保證簽發(fā)日期與其代理人或實際承運人接管貨物的日期一致。如果FIATA-FBL作為港至港或海運提單使用時,應在所有托運的貨物都已裝船后簽發(fā)FIATA-FBL。信用證條款經常要求在FIATA-FBL中填寫的日期上加蓋“已裝船”。
  有時,客戶會要求貨運代理倒簽提單。倒簽提單可能成為不正確的陳述,導致貨運代理承擔其通常的保險范圍之外的潛在的責任。貨運代理的潛在責任是這樣產生的:其客戶需要提交信用證下的FIATA-FBL;而信用證限定銀行只接受其認為正確的運輸單據。例如,收貨人需要及時收取一批時裝貨物以投放特定的市場。因此,收貨人在信用證中加入一個條款:提單應于某一特定日期之前簽發(fā)。如果為符合這一條件而錯誤地填寫簽發(fā)FIATA-FBL的日期,收貨人支付了貨款卻可能無法賣出貨物。如果貨運代理的客戶破產,收貨人可以起訴貨運代理,而貨運代理很可能找不到抗辯理由。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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