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輔導之民法的作用

發(fā)表時間:2011/7/6 16:22: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各位土地登記代理人考生你們好,為了更好的應對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小編精心準備了土地登記代理人輔導資料供您參閱學習,助您的考試馬到成功。

一、民法是權利法

一定法律體系所建立的基點,是由這一法律體系的目標所決定的。對此,存在所謂“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之分。如實行權利本位,則多授權性規(guī)范(即對權利的確認)。如實行義務本位,則多禁止性規(guī)范(即對行為的限制)。民法的任務,是確認和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其他關系,而在這些關系中,正常者總是居多。因此,民法的重點在于對民事主體所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利的確認,民法規(guī)范中,授權性規(guī)范占主要地位。與此同時,民法也注重對不正當行為的制裁,設置了許多禁止性規(guī)范(如關于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的作用主要在其補充性、預防性和對民事權利的救濟(即對受到損害的民事權利予以恢復)。

二、民法是私法

公法與私法是傳統(tǒng)的法律分類,其標準很多。但一般而言,我們主要是根據國家對社會關系的干預程度和方式來劃分:凡以國家的直接干預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門,即為公法,如刑法、行政法。凡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門,即為私法。民法屬于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質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必須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這就要求市場主體必須具有獨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夠參與市場競爭。對于市場經濟關系,國家除必要的宏觀調控之外,一般不進行直接的干預。民法確認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獨立,保護民事主體個人的獨立財產權利和利益,從根本上保護和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三、民法是人法

民法的作用在于規(guī)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通過這種規(guī)范來建立合理的社會生活秩序。所以,合理確定人的行為標準,實現對人的關懷,是民法的根本使命。

民法承認民事主體是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每一個當事人在正常情況下都應當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法注重保護交易程序的公平,反對民事活動中的欺詐、脅迫行為。但民法不強求交易結果的絕對對等,對于當事人在交易中獲利的程度,一般不加干涉。只有當交易結果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即出現重大不公平時,民法才予以干涉。民法在社會公共利益許可的范圍內,給予民事主體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放任民事主體自行創(chuàng)設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使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得到最好的發(fā)揮,使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人際關系得以協(xié)調,保障了社會生活的和諧與安寧。同時,現代民法十分注重對民事主體人身權利的保護,對于保障人的尊嚴,保障人民生活的自由、安全,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相關文章:

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輔導之地籍調查知識點匯總

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知識匯總

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代理實務知識點匯總

編輯推薦:

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生論壇交流!

全國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點擊查看 >>>

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網絡輔導課程火熱招生中?。?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2頁,當前第1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tài)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jié)課

課程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