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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印花稅和契稅法1

發(fā)表時間:2012/12/28 13:36:54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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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tǒng)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一、印花稅基本原理1

(一)概念: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因其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方法繳納稅款而得名。

(二)特點:

1.征稅范圍廣;2.稅負從輕;3.自行貼花納稅;4.多繳不退不抵。

【經典例題】印花稅的特點有( ):

A.征稅范圍廣 B.稅率低、稅負輕

C.自行貼花納稅 D.按年計稅

【答案】ABC

二、納稅義務人1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yè),各類行政(機關、部隊)和事業(yè)單位,中、外籍個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按照所書立、使用、領受的應稅憑證不同,又可分為以下六類: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二)立據人。

(三)立賬簿人。營業(yè)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

(四)領受人。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

(五)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六)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應稅憑證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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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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