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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報關員考試第七章知識點輔導12

發(fā)表時間:2010/11/25 13:16:24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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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擔保的銷案

4.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xù)的,海關采取以下措施:

(1) 以擔保資金擔保的,海關應自擔保期滿3個工作日內辦理擔保資金的扣繳入庫手續(xù),繳庫后尚有結余的,按規(guī)定退還原當事人。

(2) 按《海關法》第60條的規(guī)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 按《海關法》第61條的規(guī)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擔保人必須于規(guī)定的擔保期限屆滿前,憑“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或留存的保證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xù)。在擔保人履行了向海關承諾的義務后,海關將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擔保資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至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予以解除。

對以擔保資金方式提供擔保的,其退還須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當事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業(yè)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退款手續(xù)。退款應通過銀行轉帳辦理,無法辦理銀行轉帳的可以退還現(xiàn)金。

(2)自退還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超過60天當事人未來辦理退款手續(xù)的,海關業(yè)務部門負責發(fā)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90天當事人仍未來辦理退款手續(xù)的,海關視同放棄資金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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