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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海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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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
1、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范圍
(1) 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時停止或者取消給予特定減免稅優(yōu)惠,暫停或者取消與辦理海關手續(xù)有關的經營資格,暫停報關員的執(zhí)業(yè)或者吊銷報關員的執(zhí)業(yè)證書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海關作出的扣留、封存、凍結財產及扣留、封存帳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4)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5)對海關作出的收取保證金、保證函、抵押物、質押物等的決定不服的;
(6)對海關作出的有關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7)對海關關于該企業(yè)的分類以及按該分類進行的管理決定不服的;
(8)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等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9)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依法頒發(fā)資質、資格證、執(zhí)業(yè)證等證書,申請海關依法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或者申請海關辦理申報、查驗、放行等海關手續(xù)海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10)申請海關履行法定職責,海關沒用依法履行的;
(11)對海關在完稅價格審定、稅則歸類、原產地、稅率和匯率適用,緩征、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稅款的征收、追繳、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從銀行賬號劃撥稅款,拍賣或變賣財產抵繳及其他征稅行為有異議的;
(12)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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