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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發(fā)表時間:2013/7/1 11:47:1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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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xié)會通過中國工程咨詢網(wǎng)公布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蹲宰稍児こ處?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fā)改投資〔2005〕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

更多關注:咨詢工程師成績查詢 成績管理 證書注冊規(guī)定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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