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造價師《工程計價》第六章第三節(jié)考點:質量保證金的處理

發(fā)表時間:2018/1/31 10:16:57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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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及返還

1.質量保證金的含義

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s295)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余(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2.質量保證金預留及管理

(1)質量保證金的預留。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質量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fā)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2)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質量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質量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質量保證金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質量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

(3)質量保證金的使用。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質量保證金額的,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費用。發(fā)承包雙方就缺陷責任有爭議時,可以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責任方承擔鑒定費用并承擔維修費用。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質量保證金。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fā)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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