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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中級考試科目經濟法備考知識點(5)

發(fā)表時間:2013/12/12 8:50:5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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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職責

管理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以上管理人的具體職責,概括起來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1.全面接管債務人即破產企業(yè)。具體包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3)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4)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2.保管和清理與債務人有關的財產。具體包括:(1)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由于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的財產時,可能企業(yè)中有不屬于債務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如承租他人的財產,還可能存在屬于債務人財產但被他人占有使用尚未收回的情況。因此需要管理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為破產程序的進行做好準備。(2)管理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后,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對債務人財產予以管理,避免財產毀損、滅失,損害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3.對外代表債務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已由管理人全面接管債務人,因此債務人的一切對外活動不再由債務人進行,而是由管理人進行,具體包括:(1)處分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財產清理清算后,由管理人進行變賣、拍賣、變現。(2)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因未收回債務人財產、實現債權等原因而進行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時,由管理人替代債務人參加相關法律程序:

4.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管理人遇到必須由債權人會議決定的事務,管理人可以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以便于所管理的事務決定后盡快處理。在債權人會議召開時,管理人應列席會議,并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zhí)行情況,接受債權人的詢問。

5.其他職責。除以上職責外,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此外,為了避免因管理人履行職責不當而危及債權人的利益,《企業(yè)破產法》對管理人履行職責設定了一定的限制。《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后,債務人雖然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營業(yè)活動仍然可以繼續(xù)進行,而繼續(xù)或開展新的營擁活動的結果可能是增加債務人財產,也可能是減少債務人財產,而這又直接關系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即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未進行監(jiān)督之前,管理人對債務人的營業(yè)無論是作出繼續(xù)還是停止的決定,都應經人民法院的許可。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不動產是指不可移動或者一旦移動即失去或影響其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及房屋、林木、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不動產權益包括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轉讓是指轉移權利主體的行為,即不動產的權利主體由破產債務人轉移為其他人,轉讓的方式有出售、交換、贈與等。因不動產權益的轉讓直接關系債務人財產的多少,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響,對不動產權益轉讓理應征得全體債權人的同意,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該行為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3)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探礦權是指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勘查許可證規(guī)定的區(qū)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以及優(yōu)先取得勘查作業(yè)區(qū)內新發(fā)現礦種開采的權利。探礦人有權優(yōu)先取得勘查作業(yè)區(qū)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人在完成規(guī)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國家實行采礦權的有償取得制度,經批準依法取得采礦權后,采礦權人有權轉讓采礦權。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造人對創(chuàng)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動的行為人對所擁有的標志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總稱。知識產權是由智力創(chuàng)造而產生的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它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該行為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yè)的轉讓。庫存是企業(yè)現存的尚未轉移出去的物品,在生產企業(yè)稱產品庫存,在商業(yè)企業(yè)稱商品庫存。營業(yè)是指經營的業(yè)務。庫存是實物財產,營業(yè)是經濟利益,兩者的轉讓均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該行為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5)借款。借款屬于債務的增加。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為債務人借款即增加了債務人的債務,這對債權人有直接的影響,應由全體債權人決定或征得其同意。因債權人會議尚未召開,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借款,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6)設定財產擔保。設定財產擔保是指以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因設定財產擔??赡墚a生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清償債務的法律后果,從而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響,所以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該行為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有價證券是指具有財產價值的書面憑證,如股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債權和有價證券都是財產權利的體現,均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該行為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所涉及的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債務人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而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完畢,管理人可決定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或終止履行而追償債權;第二種是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而債務人尚未履行完畢,管理人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要求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計算對方當事人的債權;第三種情況是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均未履行完畢,如果繼續(xù)履行該合同,則可能涉及對債務人財產的處分(如交付貨物),或者可能涉及債務人債務的增加(如付款),均會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9)放棄權利。權利往往意味著財產或者財產權益,所以權利的放棄等于是財產或者財產權益的減少。債務人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本來就已經資不抵債,再減少部分財產或者財產利益將進一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放棄權利與債權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該行為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10)擔保物的取回。在以物為擔保的情況下,擔保物的取回必須以債務履行期間債權得以實現為條件,如果債權沒有得到實現,即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擔保物折價或者將擔保物變賣、拍賣,將所得價款進行清償。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如果要取回擔保物就必須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物,而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物都是一種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均對債權人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因此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取回擔保物,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11)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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