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995年l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l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該航空法共分16章214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是我國第一部規(guī)范民用航空活動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突出和強化了安全管理的內容,用了5章篇幅來規(guī)范安全管理,主要是航空器適航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人員執(zhí)照制度、民用機場使用和管理制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yè)許可證制度、飛行管理和飛行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在規(guī)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時,注重了民航法律法規(guī)的建立和完善,對保護航空承運人和旅客、貨物托運人、地面第三人等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履行的義務及違反義務應承擔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根據(jù)民用航空活動國際性強的特點,妥善處理與有關國際公約的關系,使我國的民用航空法律制度與國際通行的法律接軌。